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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
定。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