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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
  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