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33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
力後,重行起算。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33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
  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