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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32 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
,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32 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
  之時效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