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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