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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
  、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
  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