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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26 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
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
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
償準用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26 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
  ,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