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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25 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
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25 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