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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22 條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
  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