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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