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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
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
  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