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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15 條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
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15 條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
  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