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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13 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
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13 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
  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