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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 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 立者,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