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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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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