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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
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
  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