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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