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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05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
係之所在。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05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