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01 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
  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
  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