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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0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0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
  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