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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