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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 第 5 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
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
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5 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
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
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