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 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對於家宅或其他處所之侵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危害迫切,非侵入不能救護者。 二、有賭博或其他妨害風俗或公安之行為,非侵入不能制止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如在日入後,1出前時,應告知其居住者。但旅館、酒 肆、茶樓、戲園或其他在夜間公眾出入之處所,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