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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
之。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