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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 第 32 條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
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民國 21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11 條
行政官署於第三條、第四條情形,非認為不能行間接強制處分,或認為緊
急時,不得行直接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