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 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前條罰鍰,依左列之規定: 一、中央各部、會為三十元以下。 二、省政府及其各廳,院轄市市政府及其各局,為二十元以下,中央各部 、會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三、縣、市政府為十元以下,省政府及其各廳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四、其他行政官署為五元以下。
前條罰鍰依左列之規定。 一、中央各部會為三十元以下。 二、省政府及其各廳,院轄市市政府及其各局為二十元以下,中央各部會 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三、縣市政府為十元以下,省政府及其各廳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四、其他行政官署為五元以下。 前項罰鍰數額在戰時得高至十倍。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管行政官署得處以罰鍰: 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官署或第 三人所能代執行者。 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
前條罰鍰依左列之規定: 一、中央各部會為三十元以下。 二、省政府及其各廳直隸於行政院之市政府及其各局為二十元以下,中央 各部會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三、縣市政府為十元以下,省政府及其各廳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四、其他行政官署為五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