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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 第 3 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
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3 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
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