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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民國 21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2 條
間接強制處分如左:
一、代執行。
二、罰鍰。
前項處分,非以書面限定期間預為告戒,不得行之;但代執行認為有緊急
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