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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 第 23 條
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之結果,應向裁定法院提出報告。提詢、停止管
收及釋放被管收人時,亦同。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23 條
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之結果,應向裁定法院提出報告。提詢、停止管收及釋放
被管收人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