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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 第 18 條
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
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
行之。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18 條
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
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