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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 第 14 條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
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14 條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
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