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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 第 12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
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12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
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