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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 第 10 條
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
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10 條
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
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