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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公務人員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之資格,指於戒嚴時期,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規所辦理之考試 (含檢覈) 及格所取得之資格。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