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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各機關 (構) 、學校於收受本條例所定之各項申請案,認為非屬其主管權
責時,應即移送權責主管機關 (構) 、學校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