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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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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依本條例規定,再任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者,其再任之職務應與所具資格 相當,並依原核定有案之相當俸 (薪) 級起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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