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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 7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考試院定之。
民國 84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第 7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