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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 5 條
戒嚴時期人民因犯內亂、外患罪而受有罪判決,有關被告之自白必須非出
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非經更新調
查不得作為另案犯罪之唯一證據,或不利第三者之資料。
民國 84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第 5 條
  戒嚴時期人民因犯內亂、外患罪而受有罪判決,有關被告之自白必須非出於強暴、脅迫、
  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非經更新調查不得作為另案犯罪之唯一證據
  ,或不利第三者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