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16:3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哺乳室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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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者應依規定使用,每次用畢,物歸原處,保持清潔。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