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02:3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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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
      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本法第
      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停止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確實記錄。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