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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07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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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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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第 8 條
申請人資格條件、品德調查結果、書狀或專門著作評閱成績及面試成績之 審查,由遴選委員會辦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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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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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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