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1 00:4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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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所有關規定,如違反下列行為者,依
    檔案法第 26 條規定停止使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
    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式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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