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9:4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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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使用電話費用由收容人或受話者負擔。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