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6:0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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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須經醫師認可,並檢附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會衛
    生醫療業務承辦科(課、組、室)確認,經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
    可後,交由各機關總務單位辦理無償代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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