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檢察官認非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已無協助 偵查或實行公訴之必要時,應即通知案件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或 安置權責機關,由內政部移民署安排將其安全送返原籍國(地) 。 檢察官於人口販運案件偵查中,獲知被害人有返回原籍國(地) 之意願時,應即訊問該被害人,並採取必要之偵查作為,儘速對 該被害人所涉案件偵查終結,以利內政部移民署安排將被害人安 全送返原籍國(地)。 檢察官對前二項被害人以證人訊問時,應親自為之,並命具結。 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