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18:0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29
二十九、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者,檢察官於審酌情節
        後,得予以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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