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9:5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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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護科(課)應於遠距訊問之時間,預先將接受訊問之收容人提帶至
    遠距訊問處所準備接受訊問,遠距訊問結束後,網路系統將傳送訊問
    筆錄至印表機逕行列印,或電信傳真至訊問處所,戒護人員應將筆錄
    交收容人確認無誤,經收容人簽名(無法簽名者捺印指紋)後,即以
    傳真機回傳法官或檢察官,訊問筆錄簽名之正本,則於一週內由名籍
    承辦人員寄回法院或檢察署,並將實際訊問時間於網站註記。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