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03:3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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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時間為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以每半小時為一時段,
    共分五個時段。法官或檢察官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兩個時段(即一小
    時),如不影響原預定之訊問排程,必要時得臨時延長一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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