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02:0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
理期待者為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