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3:3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榮譽教誨師導師表揚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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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揚標準
    擔任榮譽教誨師、導師一年以上,而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 輔導特殊個案,助其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致力宗教宣導活動,幫助收容人穩定情緒、淨化心靈,著有成效者
      。
 (三) 熱心各項輔導活動,不辭辛勞,每週蒞監一至二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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